重疾定义修订稿,让理赔更简单了还是更难了

时间:2021/6/2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文丨邓杰文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修订版”),并向行业开展征求意见工作。

规范修订版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并在原有25种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

此外,之前网络盛传的重疾定义要将甲状腺癌剔除,此次修订没有剔除甲状腺癌,而是将它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

那么,修订前后的疾病定义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条款通团队详细整理了一份规范修订版修订前后对照表以供参考。(也可直接查看文字结论部分)

3.1.1重度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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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恶性肿瘤的定义:“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不属于严重恶性肿瘤,不在“重度疾病”保障范围内;而重新归类于“轻度疾病”下的“轻度恶性肿瘤”,在“轻度疾病”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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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急性心肌梗塞的定义:规范统一“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是必要限定条件,并且具备符合当代心肌梗死诊断标准的临床症状、心电图改变和影像学证据。在此基础上,明确对心肌标志物,影像学检查结果、左室射血分数、心电图的要求,一定程度提高了理赔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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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肢体机能完全丧失”修改为使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的“肌力2级”,“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修改为“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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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定义:新增“异体小肠移植手术”,扩展“重大器官移植术”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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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冠状动脉搭桥术的定义: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了切开心包”,放宽了赔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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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终末期肾病的定义:“尿毒症期”修改为“慢性肾脏病5期”,规范统一“规律性透析”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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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多个肢体缺失的定义:修订前后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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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的定义:修订前后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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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良性脑肿瘤的定义:规范统一“放射治疗”包含“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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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的定义:修订前后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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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的定义:“肢体机能完全丧失”修改为使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的“肌力2级”,“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修改为“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新增“临床痴呆评定量表评估结果为3分”作为可选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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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关于深度昏迷的定义:修订前后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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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双耳失聪的定义:修订前后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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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双目失明的定义:修订前后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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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瘫痪的定义:新增使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的“肌力2级”作为可选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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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心脏瓣膜手术的结论: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了切开心脏”,放宽了赔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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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的定义:新增“临床痴呆评定量表评估结果为3分”作为可选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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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严重脑损伤的定义:“肢体机能完全丧失”修改为使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的“肌力2级”,“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修改为“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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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的定义:取消原定义规定的“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这一限定条件,新增“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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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严重Ⅲ度烧伤的定义:修订前后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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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的定义:原定义规定的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提高为“36m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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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修订版关于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定义:新增使用“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和“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使用呼吸机30天以上”作为可选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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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语言能力丧失的定义:修订前后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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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定义:规范统一“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放宽了赔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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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主动脉手术的定义:规范统一“开腹”包含“腹腔镜下”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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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的定义:原定义规定的动脉血氧分压低于“55mmHg”降低为“50mmHg”,FEV1占预测值百分比<30%属于极重度呼吸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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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严重克罗恩病的定义:修订前后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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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定义: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手术方式二选一,放宽了赔付条件。

3.1.2轻度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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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轻度恶性肿瘤的定义:“原位癌”不属于轻度恶性肿瘤,新增“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和“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有丝分裂数2/1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作为可选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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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较轻急性心肌梗塞死的定义:规范统一“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是必要限定条件,并且具备符合当代心肌梗死诊断标准的临床症状、心电图改变和影像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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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修订版关于轻微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修订前后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征求意见稿中修订后的25种重疾定义中:

1.相对放宽了赔付条件的有: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良性颅内肿瘤、严重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相对更严格的有:严重恶性肿瘤、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慢性肾脏病、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3.较前基本一致的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严重Ⅲ度烧伤、语言能力丧失、瘫痪、严重脑损伤。

另以平安福20的疾病定义作为参考对象,新增3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中:

1.相对更严格的有: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2.较前基本一致的有:严重克罗恩病、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3.相对放宽了赔付条件的有:严重溃疡性结肠炎、轻度恶性肿瘤。

目前,“重疾定义修订”还在征求意见当中,并非最终定稿,我们可以看到银保监会根据最新医学进展对原有疾病定义内容和范围的完善优化,引用标准更加客观权威,描述更加规范统一。

但不可否认的是,新增的3种重度疾病尤其是“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会对原有定义较好的条款带来一定的冲击,最终定稿将会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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